【吏目张小红案,拟做如下最终判决:张小红的行为,按《大敏律》,罪过有婚外通奸(和奸)、笔录不实,按律当判杖九十下,一切职位全都开革。
按最新修订的《买地刑法暂行条例》,罪过为1笔录严重不实,2诬陷他人(华良),3卖淫,1者,罪过按律当开革,不再录用进吏目系统,2者追究其诬告华良责任,送往矿山苦役一年,3者卖淫,以营业额而论,情节轻微,系初犯,量刑为苦役半年,合计苦役一年半。
按照两判相较取其轻的原则,经过询问,张小红愿意以《大敏律》受处置,因此判刑杖九十下(按大敏律允许以钱赎杖),开革职位。同时,其与前夫财产分割,因离婚时前夫未能查清原委,结案不改,不予改判。张小红是否自愿按老式婚俗重新划分财产属于个人自由。】
【华良的行为,按《大敏律》不涉罪,按《买地刑法暂行条例》处理,笔录不实,向办案人员隐瞒他和张小红的真实关系,妨碍办案,考虑到当时其处于不利口供状态,有减轻情节,酌情扣除政审分20分】
【宋莹的行为,按《大敏律》,罪过有亲属□□,笔录不实,由于其通奸对象是华良养兄,按照大敏律当绞。
按《买地刑法暂行条例》,宋莹罪过为笔录不实,妨碍断案,由于其并非吏目,无法开革,因有道德显著不良处,扣除政审分40分。
牵涉敏地统治时期的案情,按照两判相较取其轻的原则,经过询问,宋莹愿意以《买地刑法暂行条例》受处置,因此判扣除政审分40分。和前夫华良的财产分割,因离婚时前夫未能查清原委,结案不改,不予改判。宋莹是否自愿按老式婚俗重新划分财产属于个人自由。】
【华雨的行为,按《大敏律》,罪过有严重亲属□□,笔录不实,按律的当处斩刑。
按《买地刑法暂行条例》,华雨罪过为笔录不实,妨碍断案,由于其并非吏目,无法开革,因有道德显著不良处,扣除全部政审分,并因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判断阖家家教低劣,扣除户口内全部亲属20分政审分。并对供述中提到的通奸者予以同等处置。】
【张小红前夫巫大力,按《大敏律》无罪,按《买地刑法暂行条例》无罪,因有道德不良行为,扣除政审分20分】
【张小红、巫大力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变更案,经由双方合意、法庭判决,张小红长女某茵,自愿变更抚养权随父亲生活。华良、宋莹协商离婚时,华良对宋莹通奸行为已有感知,维持原判不变。华雨一家侵吞华良家产行为,另案办理。】
【因此案广泛影响,在《买地刑法暂行条例》的司法解释中,添加对卖淫行为的认定,某男或某女同时或短时间(一个月内),与不同对象发生关系或密切交往者,若收受钱财、礼物,可推断为卖淫。同时某男/某女与两名或以上对象展开交际,发生关系,在双方合意的情况下固然并不违法,但倘若因这一层关系赠予对方钱财,可推断为买春。】
【收紧对女子单身生育的处罚力度,女子单身生育须缴纳罚款,并扣除政审分20-40分,并需要服从衙门安排强制迁移居住地,后续再婚时,后夫须为单身生育子女补休产假。女子单身生育不支持向任何男性单独主张抚养费,除非在强奸案中一并处理。罚款基数为本地人均月收入的六倍,再婚时后夫收入若高于月均收入,在补休产假的同时,要补缴差额。】
【新推出《买地婚姻法》,立法指导思想如下:要对买地婚姻婚俗做出指引,提倡婚书平等,以权、利相等的原则,对婚姻做出指导,将敏地婚姻‘两姓之好’的本质,转化为买地婚姻‘两个能在社会立足的成年人基于利益、繁衍、生活、感情需要进行的平等结合’……】
“唔,这个立法会,几个月的架吵下来,还是有一点成果的,这个‘两个能在社会立足的成年人’,表述得就相当不错。”
一上午都在埋头看公文的谢双瑶,也禁不住赞赏地点了点头,“这几年,教育的成果表现出来了,法治建设上可以明显感觉到,有新法治意识的人才正在不断涌现。旧人才的转化工作真的做得不错,这波民事刑法案件的处理也好,新法规法条的撰写也好,最终呈现的结果都很符合我的心意。”
这种有能干手下可以差遣,甚至于说是钻到了谢双瑶脑子里的感觉,可以说比最高级的马屁都让她舒服,说实话,到谢双瑶这个地位,肩上挑着这么沉重的担子时,马屁固然是能让她解一时的气闷,但真正能取悦到她的,还是为她把活干成她喜欢,她想要的样子。如果什么事都要谢双瑶自己去做——比如说这个张女华男案,如果还要谢双瑶自己来判,才能判得周全的话,那毫无疑问她做为一个领导人,就有点失败了。
这个案子判下来的结果,是符合谢双瑶的心意的,细节上当然不会完全吻合,但谢双瑶不要求这是完全合乎她粗浅判断的结果,她希望看到的是本案判决思路中体现的指导精神和判决逻辑,如果能对她有一定的启发性,那就再好也不过了。
同样的道理,《刑法暂行条例》和《婚姻法》,一部还在不断修订的条例,和一部成文的法律,对谢双瑶来说,她也不认为一定要尽善尽美,让她本人舒服,她希望能找到的是在《大敏律》和原世界《婚姻法》中的一个平衡点,这部法律要适合买地眼下乃至十几年、几十年间的民情,又要脱离《大敏律》三纲五常的指导思想,并不是在两个参照物基础上进行的简单修订,不得不说,立法小组提交的草案,包括条例的讨论节要,明确地领会了谢双瑶的意图,让她感到自己有望在一两个领域,摆脱一种无奈的将就状态了。
新《婚姻法》,和《大敏律》里含糊的规定不同,彻底地贯彻了平等博弈的精神,同时也规定了平等博弈的界限——博弈是自由的,但也必须受到公序良俗的限制。譬如说甲乙一人成亲时,甲方可以完全放弃对人身权的主张,但这并不是说甲所承受的所有人身侵犯,都不能追责。当甲承受的伤害达到轻伤标准时,衙门必须立案对待。
同样的,甲乙一人的婚书中哪怕没有对忠贞权有任何的约束,这也不能越过公序良俗的限制,和其余的法规发生抵触,譬如乙方如果长期在外和某人发生关系,并且有金钱往来,那么,乙方便可被认定为买春,而第三者是否被认定为卖淫,就要看她是否长期和一人以上维持有收售金钱的身体关系了。忠贞权的约定,只影响婚姻结束时双方的财产分配,却不影响买地的衙门对这种行为做出自己的处理。
从这个角度来说,纳妾也就等于是正式退出了买地百姓的生活,并且实现了对有权有势者多吃多占最大的约束,民风反而要比敏地更保守得多,以张女华男案为例,牵扯到其中的所有男女,都因为婚外关系而被扣除了政审分,只有华男算是例外。
这在敏地是难以想象的事情,大多数时候,敏地对这种案件的处理,无罪者不过是花钱消灾而已,后续生活不太会受到太大的影响。而现在就不一样了,这些原本还算是有头有脸的人家,刹那间便失去了很多事情的主动权,考吏目基本是不可能的了,政审分的巨大劣势将使他们失去竞争力,就算是要自己开铺子,或者后续找工作,好工作、好生意也是要查档查分的,这个劣势会跟着他们一辈子,想要填上这个坑,恐怕没那么简单。
谢双瑶对此还是比较乐见其成的,或者不如说,这正是她有意引导的结果,她并不是什么卫道士,也觉得有些人天生就喜欢谈恋爱,喜欢乱搞男女关系很正常,不过喜欢这么做的人最好是专心地乱搞,就不要挤占事业咖搬砖的空间了,她要找的吏目既然吃她的饭,那就必须予以筛选,留下理性较强,不会被欲望支配的人来为她干活,这才能放心地投入各种资源去培养。
很奇怪的是,张天如对于她的这个见解是非常能够领会的,而且几乎是发自内心地赞成,在他舌战群儒的滔滔雄辩之下,《婚姻法》和原本《大敏律》版本相比最大的调整,对公序良俗的解释,便这样诞生了——在法律文书中,明确规定了公序良俗的范围,并规定所有婚书必须以此为基准,和公序良俗抵触者无效。
这样一来,在买地的旧式婚姻中,有许多默认的条款便完全不受衙门的保护了。也免去了所有人都去更改婚书造成的巨大行政成本,在施政上有效地节约了买地的行政资源。同时,《婚姻法》中再度明确了婚姻的自主性和独立性,也就是说,买地的婚姻和一切所有社会行为,如赡养、扶养、债务、继承等等,在法理上都不产生任何默认的关联。
谢双瑶认为,这种理念的影响是极为深远的,尽管目前或许百姓们还不太能领会得出来。目前来说,他们感受到的可能是一种在性自由方面受到挤压的窒息感——因为传统的婚姻,和性的满足是完全不挂钩的,纯粹是一种利益的联盟,百姓们都已经完全习惯了在婚外寻求性的满足,但买地的律令明确严格地限制了交易行为,并且让男女双方都会因此付出惨重代价,不再能一举兼得,同时拥有性满足、好工作和省心的家庭之后,他们难免会有一种利益受到侵犯的恼羞成怒。
“应该可以借此洗刷一批老吏目吧……挺好的,这批人中还有心上进的,可以安排去边远地区,这都属于内卷失败的人,建设边疆是不错的归宿。”
在谢双瑶这个地位上,一言一行都会有人得益,有人倾家荡产甚至是惹来杀身之祸,她早已习惯了用一种宏观的视野来衡量政策的结果,就像是张女华男案,她对于当事人没有丝毫的好恶,也觉得把海王海后判为唱伎,其实挺夸张的,按照后世的标准,这属于混淆了道德瑕疵和法律罪名。
不过,一个时代有一个时代的需要,就如同收紧单身生育一样,一切政策只能从实际出发,既然买地的执法远没有后世那么容易,而百姓们钻空子的热情又是如此之高,那么,就只能通过法规的严峻来规范百姓的破坏行为了。横竖严刑峻法只要搭配高福利,就还能维持住居民满意度,而买地的福利目前来说,应该算是全球最高的了,谢双瑶还有很大的空间去挤压呢。
甚至于,现在的这种收紧,在主流舆论上反而能赢得一片赞颂,因为不管官民的私生活是多么的放荡稀奇,但华夏一向有个特点,那就是嘴里的高调是绝不肯少喊的,于情于理,他们都必须在公开场所支持真正收紧行为范畴的‘道德’之举,至于私下里会不会惴惴不安,并且对谢双瑶暗自怀恨……她也一点都不在乎,哪有主人听狗叫的道理。
“不论夫妻均不得在婚姻中安排对方与婚外人员发生关系——这条也算是公序良俗吗?倒是考虑得挺周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