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1章 案子(2 / 2)

李木笑问道:“你说下,消费欺诈和诈骗的区别。”

“区别在于:1、主观目的不同,欺诈是一种民事行为,民事欺诈行为一般来讲,是用于故意夸大事实或者虚构想象部分的事实的一个办法,借用此来创造一种能力来进行欺诈。诱使对方陷入一种认识错误,并且与其签订协议或者合同。通过协议或者合同上的约定,来履行民事行为,以此为目的来达到谋取利益的目的。《刑法》中对于诈骗的规定很明确,形象一点说语音通话是骗钱,民事欺诈是赚钱。2、客观行为不一样,比如欺骗的内容不一样,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等。”

戴曦侃侃而谈。

李木听得连连点头。

这的确是在司法上,对于两者区别的对应解释。

但对于是不是构成刑事,李木持不同意见。

“你说得很对,但我并不认同,这适用于这件案子。”

“在我看来,买卖应处在公平公开原则,尤其是本案中,涉及金额巨大的,完全可以用刑事的方法去解释这件案子。”

“你刚才也说了,一个是赚钱,一个是骗钱。但我认为,当卖方不告知真实情况,那就是骗钱。直白一点来说,新车和二手之间,会存在巨大的差额。以这件案子为便,差额将会处在腰斩,也就二百万以上,符合数额特别巨大。”

“卖方在卖车前,不可能不知道这巨大差额。但依然以正常新车价格,与我们当事人交接,属于明知违法违理,还要进行交易。”

“这属于诈骗。有什么问题吗?”

明知不能为而去为,那就是诈骗。

不能用存在实体交易,就认为只是欺诈。

这就是李木的理解。

虽说有些牵强,但律师嘛,跟辩论没两样,谁驳得过谁,谁的司法解释能服众,就是谁赢。

李木见戴曦还在纠结,开口吩咐道:“你去报个案,让警察以诈骗立案。”

“真要报吗?还是说,我们可以先跟4S店沟通,看能不能和解。待和解不成,再行报案?”

李木点头道:“也行,你去谈吧。但我要提醒你,你这一去,多半会做无用功。4S店之所以拖到现在,都不去解决,就是认定了,这最后的结果会偏向于他们,在有利的情况下,他们不可能认。”

戴曦既然想谈,那就去谈。

万一谈成了,这件案子不用上庭,他也省事,直接就可以结案。

戴曦出发后,李木又变得无所事事,于是他找来栗娜,想跟那她聊聊。

很快,栗娜进到办公室。

“把门关上,我们聊聊天。”李木示意栗娜把门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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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栗娜,你来权憬有几年了吧?”栗娜关门后,李木示意她坐下,问道。

以李木的视角,看得出栗娜有些紧张。

“有四五年了。”

“一直跟着罗宾?”

“是的,从加入权憬开始,我就一直担任罗律的秘书。”

“想往人事方面发展吗?”栗娜学的不是法学,在律所这,只有往人事方面发展了。

栗娜显得有些迟疑,“李律,我还是担任秘书吧,要是罗律离了我,会不习惯的。”

李木盯着栗娜看,半晌,若有所思。

“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