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8章 精彩的庭审辩诉!占石强抢劫?(1 / 2)

直播间中有的观众纷纷共鸣。

“是啊,如果换位思考一下,能白拿的20万不拿白不拿对不对。”

“也不能这么说吧,但凡是个正常人都会迟疑的。”

“反正如果是我,我不会,20多万呀,拿都不敢拿,肯定会被追查到的。”

“可是这是银行方的失误,凭什么让占石强来承担?”

“是啊,我越想越气,怎么会这样?凭什么占石强要承担法律的责任?”

被告席位上,刑天龙怒了。

nnd,老子银行方才是受害者好吧,凭什么还要赔他200万?

赔了夫人还折兵?真是叔叔能忍,婶婶不能忍。

这时,在被告席位上的律师徐志说话了。

“法官大人我反对,我请求呈递一份录像证据。”

“申请通过!”叶正敲下法槌说道。

U盘类视频的打开。

可以看到时间,显示的是去年8月份。

一个男子前往ATM机取钱。

足足取了半个多小时才出来。

徐志解释道:“各位法官和观众朋友们,让我解释一下,视频里面取钱的男子正是占石强,他取钱足足取了半个多小时,你们知道为什么吗?”

徐志没有废话继续说道:“之所以一审法院认为占石强的行为属于抢劫罪的原因是当时 Atm机其实是每次抽出2000块钱,占石强在银行账户里面就少一块,

于是他就攥着银行的漏洞,疯狂的套钱。

如果说仅仅只是第1次第2次这么做,薅羊毛薅2000块的话,银行根本不会起诉他,甚至不会计较。

可是占石强足足薅羊毛薅了100次,我方认定占石强犯抢劫罪的证据如下,

其一是银行附近ATM机的录像,第二是占石强的供诉,第三则是银行方的流水记录。

因此我方认为被告人占石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利用银行的atm机故障占有财务,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而且占石强所占有的财产为ATM机内的银行财产,他的行为属于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罪加重情节,

所以我方建议一审的时候判决对方15年的有期徒刑,以及归还所有的违法所得。 ”

直播间内。

“卧槽,不愧是专业的,有点东西。”

“徐律师果然不一样,我期待的是林律师会怎么应对。 ”

“有理有据,简单的几句话就说明了医生的时候为什么占石强会被判刑。”

“现在压力来到林北这一边。”

......

林北冷哼一声。

自己家银行的器械出了故障,还敢判15年,你是真敢说啊。

你怎么不说银行赔钱?

得理不饶人,仗着自己会背几个法条就肆无忌惮?

“审判长,我认为本案的事实不清,存在很多的疑点,难以定案,首先从主观上来说,在本案中占石强在宁海银行外面取钱的时候,并不知道atm机是存在故障,

这一点可以从执法方提供的口供当中确定。

占石强是在第1次取2000块钱的时候才知道ATM机发生了故障,

抢劫罪在主观上的构成,是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目的,但是占石强在主观上并不存在犯罪故意,

也就不构成所谓的抢劫罪,如果李强当时有着非法占有的目的,那为何他还要拿着银行卡前往银行取钱呢?

直接抢不就好了啊,从客观方面来看,李强也不具备抢劫罪的客观要件,

抢劫罪的客观表现为实施了非法占有或者意图非法占有的行为案中李强的行为并非是非法占用,在客观上是一种善意的保管,

宁海银行的ATM机出现了故障,也就是不管谁来都能够利用这个故障获利,

就算没有我方当事人也会有其他人因为这个故障来获利,所以此时这台ATM机内的钱款并不宜认定为银行的财务,

因为这些钱款处于一个不确定的状态,银行丧失的占有权只有所有权为遗失物,占石强只是为及时返还遗失物而已,

在客观上仅仅属于不当得利,原告方以抢劫罪起诉属于认定错误,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本案定案事实错误,请合议庭驳回检方的通告。宣判被告人占石强无罪!”

林北的辩诉很长,观众都被震住了。

“卧槽,不愧是林律师,有实力的的。”

“你刚刚有没有把这一段录下来,飞网络上肯定随随便便百万播放。”

“这尼玛太帅了,来看现场果然是正确的决定,这2000块花的真值啊!!”

“是啊,这尼玛的不比去看某个明星的演唱会来的值?”

“太屌了,有理有据,完全把徐志那边的气势给压了下去。”

“听林律师这么一说,我真不知道一审是怎么判的抢劫罪。”

“这就是有一个牛逼律师的好处了,是不给力的话那不是人,对方律师怎么说走了。”

“是啊,毕竟法官也是人,有一定的主观性,要是被律师带的节奏走就完蛋了。”

“如果不是林律师在,我感觉占石强这一次肯定翻不了盘。”

......

审判团这边开始展开讨论,三分钟过后

叶正敲下法槌。

“经过双方的陈述,双方陈述合议庭总结了双方的争议点,对占石强行为的具体认定是徐志律师所说的构构成抢劫罪还是辩护人林北所说的不当得利,

针对这一点被告方有什么要陈述的吗? ”

叶正问道。

徐志举手反驳,在得到许可之后。

“我方认为占石强的主观应该前后划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辩护人说占石强主观上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我方认为,

占石强在第1次取钱时并不知晓,主观上正如辩护人所言没有犯罪故意。

属于不当的路,但是第2次呢,根据银行的流水记录和李强的供述,李强在发现故障后,又在ATM机上取钱百余次,而且数额都是2000,这难道不是主观上的非法占有吗? ”

直播间内。

“卧槽,还有道理啊,徐志不愧是老牌律师了,把犯罪人的心理活动分成前后两个阶段来分析,避免了正面冲突,太六了。”

“是啊,面对林北律师这么强大的压迫力,依旧能够从容不迫表达自己的观点,不愧是老牌红圈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