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4 关于买活周报头版头条的标题太长这件事(上)(1 / 2)

买活 御井烹香 2418 字 1个月前

【今有案犯未某某,其子未某某,均系敏朝宗室,曾为延平郡王、郡王世子,于延平府犯下累累罪行,只因其王府内防卫森严,消息不通,苦主多倾家荡产,无凭无据,流落他乡,因此诉苦大会时并未被人告发。

又因其被捕后身份特殊,并未予以判刑处置,经谈判,将其交还敏朝衙门。如今经其子谢听话(原名未某某)告发,始知王府内藏污纳垢,草菅人命者非一人而止,惨绝人寰之案非一起而已,二人累犯强/奸、故意伤害、虐待、故意杀人罪,罪证确凿,列入通缉名录之中,有扭送买活军衙门者赏银五千元。】

一般的通缉令,倒是很少写这么一大堆前因后果的,多数都是案犯某某某,江洋大盗,再附上画像、赏银,便算是成了,通缉令的重点其实还是画像——像是买活军这样,没有画像,反而交代得如此仔细的,是前所未有的事情。不过话又说回来了,宗室高高在上,平时也不会到处乱走,老百姓遇到他们的机会也并不多。

反倒是这前因后果的交代,令人兴味盎然——这帮子藩王,真是胡作非为,如今倒好,天生出了个杀星来收拾他们,人都放跑了又怎么样?按买活军的意思,就算你这一次跑了,若是有人告发,那也要将你记下来,将来有一日收拢天下以后,再腾出手来从容收拾你!

只要不通缉到自己头上,华夏人是最喜欢看乐子的,众人不免对延平郡王也是一阵的幸灾乐祸,看到郡王妃伏法的消息,又忙不迭翻到后头去看详细的报道——头版头条,说的都是很严肃的事情,不会有太具体的描述,因此多会有一些补充性的报道,放在后头。

譬如郡王妃伏法,在公告里只有一句,【延平郡王妃性格暴虐,虐待杀害侍女太监,因无人指认逃脱民间,经谢听话揭发,于某处、某处查到尸骨累累,后更士侦查逮捕,日前已将其正法】——这就算完了,但附注中也说明了,第十版上还有正法见闻,而许多看客,对于王府轶事本就是兴致浓郁,再一看到还有富贵美人沦落民间,乃至香消玉殒的新闻看,如何能不兴致勃勃,赶紧先翻到后头去看报道呢?

但,这些无聊读者注定是失望了,买活军的报纸从不发香艳新闻,这篇报道倒也有猎奇的成分,譬如讲述了更士们如何在告发者的指引之下,在已经被改为官衙的郡王府后花园假山后,掘出了传说中的机关密道——密道尽头便是王府的埋宝处,又有十余人的白骨尸身,被浅浅埋藏在银箱下。

为何白骨藏银会混在一处呢?别说看客了,就连众更士也不禁大为疑惑,等到抓来王妃审问之后,方才恍然大悟:原来王妃性情暴躁,虐打下人致死已经非止一日,不过,王府后门抬出几领草席,在延平府原也是司空见惯的事情,便是扔到乱葬岗上去,又有谁敢来找王府的麻烦?

原来的尸首,都是如此处置,只是七八年前,王妃忽然头疼不止,便请了神婆巫汉登门问诊,其中一人认为,是王妃处死的下人冤魂作祟所致,因此,以后若死了人,可不能一扔了之,要用龙脉气运镇压,于是之后府中凡有人被打死的,就都埋在大师点出的风水穴位上,又在上头压了银箱,用财气镇压一道云云。

正可谓,人算不如天算,如此一来,反倒是为郡王府留了铁打的罪证,叫人辩解不得,王妃此时已经在民间安住,倒是没有工作,而是又找了个男人嫁了,倒也收敛了脾气,过着安稳日子,被捉走行刑之时,泪流满面,直叫着,‘从今后我都改了,从今后我都改了罢’云云,只是血债血偿,伤天害理的事做得多了,如何在轮到自己时方知悔改?此时已是木已成舟、追悔莫及了!

这篇报道,虽然和女犯有关,却未大肆渲染香艳奇情故事,又不肯讲述美人香消玉殒时那凄艳姿态,而是一味平铺直叙,甚至连尸身的下落都交代得分明:枭首示众,残躯烧毁。这对许多读者——尤其是许多敏朝的文人读者来说,不能不是一大遗憾,似乎心中有什么隐秘的痒处未被搔到,总感觉少了点什么,右手握笔的两根手指,蠢蠢欲动,一出盗墓贼擅开王妃棺,尸身温软栩栩如生的故事,似乎就要喷薄而出。

不过,这也是因为这些无行文人多数家中乏钱的缘故,像是真正的达官贵人,看着这篇报道,冷汗当真是潺潺而落,虽然买活军的衙门还远在千里之外,但他们似乎也感到了那雪亮的刀锋,正向着自己的脖颈落下来了!

头版中【一系列案件的处理通告】,也并不能给他们什么安慰,这份通告主要是针对以郡王府系列案件为典型的一种社会现象:在买活军兴起以前,许多事情于敏朝的规矩中,丁点不算是有罪的,但在买活军中却触犯了规条,那么,买活军到底清算不清算呢?怎么清算呢?

答案是出乎意料的实际——丁点高调没有,买活军给出了自己的规矩:以个人论,非人命、不违反敏朝《大诰》的老案子,原则上既往不咎;以家族论,那些不行好事,欺男霸女,首恶伏法后,阖家要被送去挖矿的大族中,若有未接触过实际事务,并未亲手沾过人血,而且又对买活军有用者,可以得到豁免,若是无用之辈,则一并送去矿山服刑。

若是本就违反了敏朝《大诰》,敏朝衙门却并未追究的案情呢,‘若经苦主告发查明,予以办理’,‘受理地不限于本地’。

这是什么意思呢?大概是害怕众人迷惑,文章中举例说明:某甲因借了地主某乙的高息印子钱(违反了《大诰》的规定),田地被某乙吞并,妻女被某乙霸占为奴,自己被地主殴打后驱走,告状无门,沦为流民之后,辗转来到买活军治下,并且通过考试,成为了买活军麾下的活死人——这一点是很重要的,因为买活军对于无用的人,是不屑于打交道的——某甲对于某乙的行为,耿耿于怀,于是前往衙门‘备案’,把某乙违反《大诰》的行为登记。

过了数年之后,买活军占领了某甲的家乡,开始清算罪行,于是某甲前往衙门,督促查档,并且找到了三名以上不同出身的证人来证明此事,某乙之罪便得到认定,因其尚有强奸罪、虐待罪、故意伤人罪等,数罪并罚,直接处死。

而某乙之子有三,女有二,其成年长子,明知父亲罪行不能阻止,且有帮凶举动,为一等重罪,投入矿山,年限为此人岁数,而且不得减刑超过三分之一。次子虽然也成年,但一直游学在外,对于家里的事项并未参与,二等罪行,投入矿山,年限为岁数减半;三子没有成年,且年幼无知,对家里事情毫不了解,但也享用了某乙的钱财,因此,视为三等罪行,时年七岁,比买活军这里幼童-孩童的分野大了两岁,于是劳动改造教养一年之后,送入孤儿院中生活。

其女等同处理,因二女均未参与家外之事,长女已经成婚离家数年,所以以离家年数为限,按三等罪行的办法,五岁到十三岁之间是八年,劳动改造四年即可,减刑可以达到两年,同时长女裹了长足,在劳动改造中,买活军还为她定做了矫正鞋,并且教她认字学习——只要没有立刻处死,劳动改造中的罪犯,都可以向买活军证明其是有用之人,有用之人得以减刑,甚至获得优待,完全不予处刑,都是有可能的事。